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总部:郑州市西大街166号华庭公寓
1单元14-15室
电话:0371-66863718 66863708
手机:13213198610
二七分部:郑州市二七万达广场
12号楼A座11-11室
电话:0371-86501856 13703925842
新乡分公司:新乡市平原路华彬阳
光广场D座1203室
电话:0373-2023560 2023768
手机:15937330428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法规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样本)
发表时间:2014/5/30   点击 2629 次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被异议商标:郭村孟家

类别:29

初步审定号:11151875

初步审定公告期:1372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3年08月20日

被异议人名称: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地址:河南省商丘市中州路北段57号(白云副食城对面)

邮政编码:476000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孟庆民(412322196107015115)

异议人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西街村105号

邮政编码:476000

联系人:孟庆民

电话(含地区号):00000000000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请求裁定撤销“郭村孟家”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 

                    不予核准注册,因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

                    先的商号权和商标专用权,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

                    另纸附后

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理由用文字表述,以便对方当事人答辩。

2.本书式为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式。异议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用中文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以从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下载。

3.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地址。

4.异议人名称与“异议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或签字以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5.异议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异议人应当在该地址前注明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异议人也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6.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异议人章戳(签字)”处盖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该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7.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一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异议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应当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

2.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并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页码。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异议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商标异议申请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出的,应提交异议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由异议人直接提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异议事宜,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5.异议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寄出件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6.每份商标异议申请规费为人民币1000元整。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人可以通过银行信汇或电汇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采取汇款的方式缴纳异议规费的,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人名义一致。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7.有关商标异议申请的其他事项请访问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 。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请求: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之规定,孟庆民(以下简称“异议人”)针对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在第二十九类11151875“郭村孟家”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裁定撤销“郭村孟家”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字号相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的商号权!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3.郭村孟庆民烧鸡制作技艺”是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和使用,定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4.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制止。

   5.被异议商标如予以核准注册,势必会助长恶意注册的不良风气,损害异议人及家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事实依据:

    一、异议人及引证商标介绍

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孟家烧鸡,地方名吃,历史悠久,代代相传,制作考究,长期受到食客好评和称赞,是宴请宾客馈赠礼品的首选。 

临河店乡西北孟家庄距睢阳古城不远,孟家烧鸡是孟家庄的名吃,城里城外,无人不知孟家烧鸡之名声。1991年孟家烧鸡被载入《商丘县志》。据载:郭村孟家烧鸡传人孟昭行(1900-1961),商丘县临河店乡孟庄村人,是孟献义之父,孟建平之祖父,孟家烧鸡制作的著名传人。孟家烧鸡的制作技术已有三四百年的历史,民国13年(即1924年),孟昭行继承父业,迁居郭村集,做烧鸡生意,从此,孟家烧鸡以郭村烧鸡闻名遐迩。1956年,孟昭行烧鸡店由郭村供销社经营,生意兴隆,每天生产制作烧鸡四五百只仍供不应求,尤其每年中秋节前后,更是顾客盈门。1959年,孟昭行曾两次出席省技术交流会,被评为“烧鸡能手”、“烧鸡技师”荣誉称号。孟昭行制作的烧鸡选料讲究,卤制方法独特,味香色佳,肉质嫩白,体型完美,肉烂而不腻,嚼其骨满口香。热食,提鸡腿,轻轻抖动,骨肉分离1985年,郭村烧鸡畅销北京市场。

郭村孟家烧鸡之所以受到食客们好评,是因为制作时很有讲究:原料讲究活而鲜、嫩而健;油炸讲究使用香油用爆火炸;香料讲究齐全,量要足;煮时讲究使用老汤,并煮到火候。所以郭村孟家烧鸡香味扑鼻,色佳味美。

    现有孟家烧鸡正宗传人孟献义及其后人孟氏兄弟继承祖业,延续孟家烧鸡之传承,并发扬光大,收到消费者的一致青睐和好评!(详见证据之---《河南科技报》 

   “郭村孟家”烧鸡不仅在当地知名度和美誉度非常高,在网络上也是口碑很好,知名度很高,在百度上随便一搜索“郭村孟家”就出来81,200个相关的结果,“郭村孟家烧鸡”就出来5310个结果

 

(郭村孟家搜索结果)

 

(郭村孟家烧鸡搜索结果)

为了使祖传手艺发扬光大并能很好的保护,孟家子孙开始积极寻求法律保护途径。于是,孟洪强于2007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了第6388867号“郭村孟献义”商标,异议人孟庆民于2012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11774509号“郭村孟庆民”商标。(详见下面商标电子档案)

  

     本事实证据:

    1.《河南科技报》关于“郭村孟家”烧鸡的介绍

2.《乡土文化》关于“郭村孟家”烧鸡的介绍

3.《商丘县志》

4.《商丘郭村孟献义烧鸡 诚信特色名吃》奖牌及荣誉证书

5.《郭村孟家 商丘地区 个体饮食风味小吃优质名牌》证书(1984年)

6.商丘市首届电视烹饪大赛获奖证书(2005年)

    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的商号权,不应当核准注册!  

异议人孟庆民的烧鸡店名称为“商丘市睢阳区郭村孟家烧鸡店”,所以其字号是“郭村孟家”,且成立于2000年9月6日,而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2年7月2日,所以,异议人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商号权。还有,异议人的兄弟孟建民的烧鸡店的名称为“孟家烧鸡店”,其字号是“孟家”,地址也是郭村,成立日期是2006年11月28日,也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所以,也享有在先的商号权。

另外,异议人是正宗的郭村孟家烧鸡,而且其烧鸡制作技艺还是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异议人“郭村孟家烧鸡”的知名度是非常高的,是应当受到各级部门的保护的!“郭村孟家”和异议人具有密切联系,是其代名词,“郭村孟家”应该享有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然而,与异议人并不是同行业且相差甚远的被异议人,却在与其毫不相关的食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字号十分相近的“郭村孟家”商标,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他们是“郭村孟家”烧鸡或者与“郭村孟家”烧鸡有某些联系,等等,其抢注商标和误导消费者的目的显而易见,其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事实确凿。被异议商标这样无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的商标核定使用在与异议人相同的产品上,特别容易误导消费者,特别容易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议人的利益及声誉,该商标不应当核准注册!

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权,请求撤销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

②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③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以上的事实与分析,异议人享有不可辨驳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的商号权,所以,被异议商标不应当核准注册,其初审公告应当撤销!否则,定会误导消费者,定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光大!

本事实证据:

1.个体户营业执照(两个)

2.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3.餐饮服务许可证

4.税务登记证

5.完税证

6.《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

   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商标权! 

   引证商标“郭村孟献义”申请于2007年11月20日,于2009年10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而被异议商标“郭村孟家”申请于2012年7月2日,所以,“郭村孟献义”商标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另外,“郭村孟家”是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也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利!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图样

申请/注册号

指定使用的商品

类似群

被异议商标

11151875

;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肉罐头;酱菜;蛋;食用油;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

2901;2902;2903;29052906;2908;29112912;2913

引证商标

6388867

死家禽;板鸭;风肠;咸腊肉;香肠;肉汤;血肠;火腿;猪肉食品;肉

2901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都有2901,一个是“肉;家禽(非活)”,一个是“死家禽;肉”,两者实质上指的都是烧鸡!也就是说,两个商标实际上核定使用的商品其实就是为了使用于“烧鸡”产品上。所以说,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商品。

   另外,两个商标文字部分都有“郭村孟”三个字,两个商标的所有人都是在商丘,“郭村孟家”烧鸡是地方名吃,在商丘人尽皆知,“郭村孟家”特指的就是郭村孟献义一大家子,所以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郭村孟家”一直是异议人及其家族多年使用的商标,并且达到了一定影响的程度,这点从获得的各项荣誉、资质核准时间、宣传材料、网站搜索结果等即可知道。被异议商标被孟家以外的其他人或单位使用的话,定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郭村孟家的烧鸡或者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误购。这不仅仅是损害了异议人及其家族的利益和名誉,而且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并不能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别和识别作用,属于无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商标,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郭村孟家”不应该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被异议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被异议人的基本信息)

以上是被异议人的基本信息(来源于河南省工商局网站www.haaic.gov.cn)。从其基本信息上很清楚地就可以知道,其法定代表人是贾飞,并不是孟家人!其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注册地是河南商丘。

这些信息很明显地告诉了我们这些事实:被异议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处商丘,是肯定知晓当地名吃“郭村孟家烧鸡”的!然而,并非孟家人的贾飞确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郭村孟家”商标于“烧鸡”商品上,这明显是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面已经详述了“郭村孟家”是异议人及其家族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不再赘述!)

此种“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不仅损害了异议人及其家族经济利益和声誉,更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应及时制止,以保障异议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此种违背诚信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定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异议商标是不应该核准注册的!

    、法律依据:

   1、《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结语:  

异议人及其孟氏家族知名度和美誉度都很高,其字号“郭村孟家”及其商标“郭村孟献义”是孟家几代人几百年辛辛苦苦诚信经营才有了人尽皆知的好口碑!异议人的烧鸡制作技艺更是获得了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应当获得扶持和保护!然而,同处一地、与孟家毫无关系的被异议人却抢先申请注册“郭村孟家”商标,其恶意抢注的动机十分明显!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字号一样,与引证商标近似,所以极易误导消费者,被异议商标根本起不到商标应有的区别作用!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和商号权,而且此种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如予以核准注册,势必会给异议人及其家族带来巨大的经济影响和声誉影响,势必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但不应核准注册和使用,而且应及时制止此类恶意注册行为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郭村孟家”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恳请贵局依法维护异议人及其家族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附件:证据目录清单;

      各项证据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版权所有: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信息公示
电话:0371-66863718 13703925842 传真:0371-66863708 客服QQ:94205163 5496265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豫ICP备11017371号 技术支持:互易云